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上訴,821,20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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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8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陳聰傑



自訴人代理 徐豐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許惠珠等誣告等案件,不服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821 、822 號,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未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陳聰傑(下稱上訴人)提起上訴第三審並未提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法律上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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