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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順助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358 號,中華民國109 年6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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