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交上易,76,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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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上易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朝勝


上列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3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 頁第11行「85萬元」,應更正為「80萬元」,第6 頁第11、16、21、26行「109 年11月5 日」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贅載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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