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交附民,2,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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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潘麒全
潘玥淳

潘胤亨
原告即潘隆慶
承受訴訟人 潘昱岑
潘柏翰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告即潘慶隆
承受訴訟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
理人 楊怡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蔡文政


永順號即蔡慶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上易字第2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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