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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AV000-A108229(即乙女,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 年度侵上訴字第52號),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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