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抗,248,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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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4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李敏郎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4日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16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請求法官判處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敏郎極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摘檢察官之何項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僅請求法官判處聲明異議人極刑,核聲明異議意旨所執異議理由,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經核原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指稱:民國103 年10月20幾號於高雄市○○區○○街○○巷0 號,大洲派出所警察要找戶主,後來變成我被帶回派出所,才發現沒有去驗尿,我請問所長固定每14天,就去屏東地檢署報到還要驗尿,是沒有收到驗尿單之公文,移送旗山分局刑事組,看見驗尿公文被移送屏東地檢署開庭,檢察官問受刑人為什麼沒驗尿,我講,沒收到驗尿公文,檢察官要我說住處的地址,第二次大約104 年4 月25、26日,晚間8 點多,經過里港大橋,讓大和派出所臨檢,汽車裡面和本人沒有找到違禁東西或毒品,結果警察電腦查出,我沒去驗尿,大和派出所收隊帶我回去驗尿,早上8 點多,又被移送高雄地檢署歸案,檢察官問警察先生,不是任何重大的案件,於汽車裡沒查到違禁東西或毒品,為何還要送到高雄地驗署呢?最後一次大概104 年8 月9 日,我於友人的住處,高市○○區○○○路00號,大約半個月裡,讓旗尾派出所的警察,請問友人而知道我在裡面警員還好意,說關懷我的情況,而請回旗尾派出所聊天,心想沒做壞事情,更沒犯任何案件,偷、搶、拐、騙的行為,沒有任何問題吧,就跟警員一起進入旗尾派出所,結果卻變成要我觀看電腦,查到的訊息,一次是沒去驗尿,一次是沒去開庭,從頭到尾受刑人都不曾找到任何違禁東西,或毒品,好像不論那方面的警察只要發現我蹤影,搞到就要被移送檢察署,受刑人此時此刻,全部毒品的案件,共有27條的罪,換來那麼重的有期徒刑,我收到開庭單子,當天就去法院出庭,法官所有問題,我都認真回答,並且還請求法官,能夠收押嗎?結論是不用,受刑人現今請問法官:本來是安份守己認真的工作,是被一級毒品和二級毒品,捆綁身心靈,現時刻要換來,一堆的有期徒刑,我是犯錯身陷桎梏裡,重新改過正常生活,難道說我連基本的人權都沒有了嗎?這就是法院的公平或公正的道理。

所有27條的案件,除其中4 次被警察,以驗尿公文或沒開一次庭,被移送地檢署,具於都是受刑人每14天,就去屏東地檢報到且驗尿,而換那麼重的刑期,有何道理呢等情,僅說明其施用毒品被警查獲之經過情形,並未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及原裁定有何不當之處。

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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