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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61號
抗 告 人 楊自如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1138號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聲字第59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與其他法院案件之酌減刑度相差甚大,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
又原審裁定似已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亦未考量伊本身及家庭、犯罪後態度等情,且「刑」應以教化曾犯罪之人、重歸正軌為目的,非以拘禁人身為手段,伊對先前行為懊悔不已,深具悔意,日後絕不再犯,家中亦有老幼亟須扶養,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重新定較輕之刑,讓伊早日返家等語。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另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 所示與該表其餘各罪雖分別係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其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執行卷第11頁)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職權及受刑人請求各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認為正當(本件合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5、16號研討結論所示得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乃參酌前揭各罪內、外部界限(附表各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及4 年1 月;
附表各為有期徒刑2 年7 月及2 年8 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各為2 年10月(附表)及2 年4 月(附表),又附表因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經宣告折算標準俱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乃併予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
另附表則因編號4 與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準此,本院審諸不同案件定刑標準本須隨諸犯罪目的、手段、態樣、法益侵害、犯罪次數與情節等量刑因素而有所差異,故受刑人所舉他案裁定核與本案具體案情暨考量判斷之情狀俱有不同,尚無從率爾執為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參考標準。
復審酌附表所示各係施用毒品、過失傷害、竊盜等犯罪類型暨侵害法益性質、各罪實施時間等諸般情狀,且部分犯罪業經前案判決酌定應執行刑在案,實無從僅因再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可大幅減輕,乃認原審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且無違反自由裁量內部界限或濫用職權可言,亦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顯然有違比例或平等原則之濫用情形,從而抗告意旨徒憑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附表一(各罪宣告刑均併予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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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備註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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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陸│106 年8 月│高雄地院 │107.1.31 │高雄地院 │107.3.6 │ │
│ │級毒品 │月 │23日10時14│106 年度簡│ │106 年度簡│ │ │
│ │ │ │分回溯120 │字第4081號│ │字第4081號│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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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伍│106 年9 月│高雄地院10│107.3.12 │高雄地院10│107.4.1 │編號2 至3 │
│ │級毒品 │月 │27日11時2 │6 年度簡字│ │6 年度簡字│ │前經判決應│
│ │ │ │分回溯120 │第4448號 │ │第4448號 │ │執行有期徒│
│ │ │ │小時內某時│ │ │ │ │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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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伍│106 年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級毒品 │月 │18日11時52│ │ │ │ │ │
│ │ │ │分回溯120 │ │ │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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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伍│106 年11月│高雄地院10│107.5.31 │高雄地院10│107.6.26 │ │
│ │級毒品 │月 │1 日11時10│7 年度簡字│ │7 年度簡字│ │ │
│ │ │ │分回溯120 │第519 號 │ │第519 號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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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伍│106 年12月│高雄地院10│107.6.29 │高雄地院10│107.7.24 │ │
│ │級毒品 │月 │6 日11時56│7 年度簡字│ │7 年度簡字│ │ │
│ │ │ │分回溯120 │第963 號 │ │第963 號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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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過失傷害│有期徒刑參│106.10.8 │高雄地院10│107.8.9 │高雄地院10│107.9.4 │ │
│ │ │月 │ │7 年度交簡│ │7 年度交簡│ │ │
│ │ │ │ │字第2006號│ │字第200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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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伍│107 年1 月│高雄地院10│107.9.28 │高雄地院10│107.10.23 │編號7 至10│
│ │級毒品 │月 │3 日10時52│7 年度易字│ │7 年度易字│ │前經判決應│
│ │ │ │分回溯120 │第371 號 │ │第371 號 │ │執行有期徒│
│ │ │ │小時內某時│ │ │ │ │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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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伍│107 年1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級毒品 │月 │17日11時44│ │ │ │ │ │
│ │ │ │分回溯120 │ │ │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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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伍│107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級毒品 │月 │8 日10時56│ │ │ │ │ │
│ │ │ │分回溯120 │ │ │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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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用第二│有期徒刑伍│107 年3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級毒品 │月 │7 日11時42│ │ │ │ │ │
│ │ │ │分回溯120 │ │ │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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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備註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竊盜 │有期徒刑肆│107.5.5 │高雄地院10│107.11.15 │高雄地院10│107.12.11 │編號1 至2 │
│ │ │月 │ │7 年度簡字│ │7 年度簡字│ │前經判決應│
│ │ │ │ │第3851號 │ │第3851號 │ │執行有期徒│
├─┼────┼─────┼─────┼─────┼─────┼─────┼─────┤刑6 月 │
│2 │竊盜 │有期徒刑參│107.5.25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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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 │有期徒刑伍│107.7.13 │高雄地院10│108.1.24 │高雄地院10│108.2.24 │ │
│ │ │月 │ │8 年度簡字│ │8 年度簡字│ │ │
│ │ │ │ │第279 號 │ │第279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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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壹│107.6.13 │高雄地院10│108.5.7 │高雄地院10│108.5.28 │ │
│ │級毒品 │年參月 │ │7 年度訴字│ │7 年度訴字│ │ │
│ │ │ │ │第857 號 │ │第857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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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竊盜 │有期徒刑伍│107.7.14 │高雄地院10│108.8.16 │高雄地院10│108.9.17 │ │
│ │ │月 │ │8 年度審易│ │8 年度審易│ │ │
│ │ │ │ │字第1084號│ │字第108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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