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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62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黃品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犯附表所示8 罪,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過重,有違比例原則及刑罰經濟的功能,懇請鈞院持悲憫之心,給予抗告人一個從輕之最有利裁定,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 年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8 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 年9 月,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編號3 至4 、6 至7 所示之罪,曾分別經原審108 年度簡字第19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108 年度審易字第17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則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 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
抗告意旨以原裁定刑度太重為由,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備 註 │
│號│ │ │ │法院、案│判決日期│法院、│確定日期│ │
│ │ │ │ │號 │ │案號 │ │ │
├─┼──┼───┼────┼────┼────┼───┼────┼────┤
│1 │毒品│有期徒│107年8月│高雄地院│108年3月│同左 │108年4月│高雄地檢│
│ │危害│刑4 月│26日 │108年度 │20日 │ │16日 │108年度 │
│ │防制│(得易│ │簡字第 │ │ │ │執字第 │
│ │條例│科) │ │716號 │ │ │ │3882號。│
├─┼──┼───┼────┼────┼────┼───┼────┼────┤
│2 │竊盜│有期徒│107年8月│高雄地院│108年3月│同左 │108年4月│高雄地檢│
│ │ │刑1年 │17日 │107年度 │28日 │ │30日 │108年度 │
│ │ │ │ │審易字第│ │ │ │執字第 │
│ │ │ │ │2142號 │ │ │ │4735號。│
├─┼──┼───┼────┼────┼────┼───┼────┼────┤
│3 │毒品│有期徒│108年4月│高雄地院│108年6月│同左 │108年7月│高雄地檢│
│ │危害│刑4月 │2日 │108年度 │28日 │ │23日 │108年度 │
│ │防制│(得易│ │簡字第 │ │ │ │執字第 │
│ │條例│科) │ │1968號 │ │ │ │7519號;│
├─┼──┼───┼────┼────┼────┼───┼────┤編號3 至│
│4 │毒品│有期徒│108年3月│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 曾定應│
│ │危害│刑3月 │15日 │ │ │ │ │執行刑有│
│ │防制│(得易│ │ │ │ │ │期徒刑6 │
│ │條例│科) │ │ │ │ │ │月。 │
├─┼──┼───┼────┼────┼────┼───┼────┼────┤
│5 │毒品│有期徒│108年1月│高雄地院│108年8月│同上 │108年8月│高雄地檢│
│ │危害│刑4月 │31日 │108年度 │2日 │ │27日 │108年度 │
│ │防制│(得易│ │簡字第 │ │ │ │執字第 │
│ │條例│科) │ │1766號 │ │ │ │8550號。│
├─┼──┼───┼────┼────┼────┼───┼────┼────┤
│6 │竊盜│有期徒│107年7月│高雄地院│108年12 │同左 │109年1月│高雄地檢│
│ │ │刑9月 │6日 │108年度 │月12日 │ │14日 │109年度 │
│ │ │ │ │審易字第│ │ │ │執字第 │
│ │ │ │ │1751號 │ │ │ │1537號。│
├─┼──┼───┼────┼────┼────┼───┼────┤編號6至7│
│7 │竊盜│有期徒│107年7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曾定應執│
│ │ │刑8月 │6日 │ │ │ │ │行刑有期│
│ │ │ │ │ │ │ │ │徒刑1年4│
│ │ │ │ │ │ │ │ │月。 │
├─┼──┼───┼────┼────┼────┼───┼────┼────┤
│8 │竊盜│有期徒│108年1月│高雄地院│109年3月│同左 │109年4月│高雄地檢│
│ │ │刑3月 │30日 │108 年度│17日 │ │22日 │109年度 │
│ │ │(得易│ │訴字第 │ │ │ │執字第 │
│ │ │科) │ │603號 │ │ │ │4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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