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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7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林星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星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裁定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尚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93號竊盜案件,原審未予合併裁定,爰提起抗告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數罪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執行刑者,以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
如1 人犯3 罪,其犯第2 罪時,第1 罪之裁判尚未確定,而犯第3 罪時,已在第1 罪裁判確定之後,則第3 罪對於1 、2 兩罪,均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即不能適用數罪併罰之例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判例參照)。
抗告人另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93號竊盜案件,係分別於108 年10月8 日、9 日及15日犯竊盜罪,共3 罪,依序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4 月、1 年3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並經本院查閱該判決書無訛,而原審109 年度聲字第1595號第一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6月12日(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是抗告人上開竊盜罪犯罪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即108年6月12日之後,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自不能適用數罪併罰之例定其應執行刑。
抗告意旨指稱原審漏未合併裁處,應屬誤解。
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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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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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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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 │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 │ │ │ │
│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 │ │
│ │幣1000元折算壹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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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間某日起至 │106年10月2日、11日 │106年10月初至11月30 │106年8、9月間某日至 │
│ │106年12月4日止 │、11月中旬 │日 │106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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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台南地檢107年度偵字 │台南地檢107年度偵字 │台南地檢107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8年度調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50號 │第16469、16470、 │第16469、16470、 │字第497號 │
│ │ │17298號、調偵字第803│17298號、調偵字第803│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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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高雄地院 │
│ │法 院│台南高分院 │台南地院 │台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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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1號 │108年度訴字第80號 │108年度訴字第80號 │108年度訴字第619號 │
│事實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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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17日 │108年4月17日 │109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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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台南地院 │台南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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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52 │108年度訴字第80號 │108年度訴字第80號 │108年度訴字第619號 │
│判 決│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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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6月12日 │108年8月8日(撤回上 │108年8月8日(撤回上 │ │
│ │ │ │ │ │109年3月25日 │
│ │確定日期│ │訴)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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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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