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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金成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金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金成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顏金成於107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848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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