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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俊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俊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潔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曾俊潔於104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476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5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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