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聲,1214,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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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利毅帆





上列受刑人前經准假釋出獄,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利毅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利毅帆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茲因受刑人利毅帆另有定應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變更刑期為3 年9 月,復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00000000000 號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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