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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昱熒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熒前犯強盜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5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昱熒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95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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