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聲,1262,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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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君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君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君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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