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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宗喜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梁志偉律師
林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109 年度上訴字第3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75至78所示之物品,准予發還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附表編號75至78所示之物品,均為聲請人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食品之原料,與本案無關,亦非依法應沒收之物而未經諭知沒收,且均已過期無法使用,應無繼續扣押並命聲請人耗資保管之必要。
㈡附表編號60、61、64、65、68至74、141至150所示之物品,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以前揭扣押物均為犯罪所生之物,並為供犯罪預備之物而宣告沒收,然該等扣押物距106年5月17日查扣至今已逾3 年,均已過期而無法使用,且品質應已改變,顯無法作為聲請人本案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證據,亦無再供生產、製造甚而販售之可能,而無續行扣押之必要,如發還予聲請人進行銷毀,亦無害於達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
㈢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17條之規定,聲請發還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聲請人並願配合主管機關進行銷毀作業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
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另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具體發展、事實調查結果,予以審酌。
故扣押物在案件未確定,而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俾供上訴審審判之用,以利訴訟之進行(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調人員扣得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所涉前開案件,業經原審判決判處罪刑,並認附表編號60、61、64、65、68至74、141 至150 所示之物品,分屬同案被告洪宗喜等人供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生之物,且為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提供者,而均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聲請人宣告沒收在案,此有原審判決在卷可考。
聲請人因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330 號案件審理中。
本院衡酌此部分扣案物品既均經原審判決諭知沒收,且審諸該等扣案物品之性質及內容,確均與聲請人被訴事實具有直接之關連性,於本案尚未確定前,當仍有作為證據供調查之必要,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自不宜逕行發還,聲請人此部分發還扣押物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㈡另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附表編號75至78所示之物,經核此部分扣案物品並非違禁物,且未經原審判決諭知沒收或據檢察官聲請沒收,復依此部分扣案物品之品項、內容觀察,亦與聲請人被訴之本案犯罪事實(使用逾期之「柴魚粉」、「無水檸檬酸」、「紅麴粉」等原料,製造、販賣「日式照燒」、「蜜烤魷魚」、「泡菜」、「墨西哥煙燻」口味之蝦味先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欠缺具體關聯性,並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此部分扣案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若認此部分物品有接續封存並沒入銷毀之必要,應由該局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同原審判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附表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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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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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柴魚粉 │13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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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柴魚粉 │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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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發芽大豆養生粉│44.928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紅麴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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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發芽大豆養生粉│23.61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紅麴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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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蝦味先蜜烤魷魚│223.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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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蝦味先蜜烤魷魚│10.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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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蝦味先蜜烤魷魚│98.28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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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蝦味先泡菜 │538.5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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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蝦味先泡菜 │361.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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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蝦味先日式照燒│95.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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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蝦味先日式照燒│1.9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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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粉末醋酸 │1.68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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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黑胡椒粉 │15.1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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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米穀粉 │1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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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黑胡椒NO.1 │0.8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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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蝦味先泡菜 │46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1包60克)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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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蝦味先泡菜 │59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1包80克)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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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蝦味先墨西哥煙│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燻(1包65克)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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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蝦味先墨西哥煙│117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燻(1包115克)│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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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蝦味先日式照燒│223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1包65克)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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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蝦味先日式照燒│26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1包115克)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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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蝦味先蜜烤魷魚│14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1包50克)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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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蝦味先蜜烤魷魚│11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1包65克)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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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蝦味先蜜烤魷魚│264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1包100克)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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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發芽大豆養生粉│23.616 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紅麴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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