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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誌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誌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誌偉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徐誌偉於108 年8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9 號、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27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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