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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家豪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2日受託值日法官所為羈押處分(109 年度上訴字第109 號),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家豪就本件犯罪行為,自偵查中迄一審審理均坦承犯行,足見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無串證、滅證之虞,且無羈押之必要,請求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裁定。
二、查被告於109 年1 月22日移審時,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 年在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理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被告應予羈押。
經核本院值日法官所為羈押處分,並無不當,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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