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聲,490,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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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麗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麗蓉因傷害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蔡麗蓉因傷害等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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