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聲,527,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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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隆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1月(合計刑期:2 年7 月)均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630 、63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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