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聲,548,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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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宏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宏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貳罪,分別經科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謝宏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科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確定(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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