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聲,585,2020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東閔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東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東閔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東閔於107 年3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4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519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