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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耀彰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2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影本所示。
三、經查:如附件影本所示聲請法官迴避之意旨,只就開庭時法官訊問之內容言詞予以指摘,未就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對造,即偏頗遺失物案件之被害人之事實為舉証,本件聲請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2款所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完全不相關,難認聲請人李耀彰已就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善盡釋明之責。
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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