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聲,679,2020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義發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義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義發前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 年5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4039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