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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觀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觀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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