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韻如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韻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韻如前犯侵占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 891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89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