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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曾石城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8日之裁定,有應補充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應補充為「再審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 頁第29行「而聲請再審」、第17頁第17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序應補充為「而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其停止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理 由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於聲請本件再審時,同時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執行,而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漏為裁判之情形,爰裁定補充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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