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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吳秀卿
被 告 李清標
陳冠云
上列被告李清標、陳冠云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經原告於言詞辯論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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