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葉秋菊
原 告 洪美華
原 告 王李秀美
前列葉秋菊、洪美華、王李秀美共同
代 理 人 黃呈熹律師
黃頌善律師
共同
被 告 謝慶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56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