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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興國
被 告 王運天
陳炳宏
劉啟聖
李浩名
黎世揚
黎世晨
吳揚
謝易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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