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附民,42,2020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宥庭

兼法定代理人 陳姵宇
被 告 陳宥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306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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