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附民,51,2020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巫億祥

原 告 巫和鎂

被 告 王清劭

被 告 程仁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787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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