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郭承棟
被 告 陳彥宇
蔣宗亨
郭世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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