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附民上,13,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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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王伊忱律師
蕭乙萱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秉生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5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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