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0,上訴,631,20220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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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俊忠





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俐棋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忠、熊俐棋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俊忠、熊俐棋前均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執行羈押,並自110年9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110年11月1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111年1月11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111年3月11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吳俊忠、熊俐棋所涉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均判處重刑在案,上開被告2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且被告吳俊忠、熊俐棋自陳在得悉被害人往生後,將被害人屍體以鹽酸等物加以毀壞並棄置於人煙罕至之處所,時隔多年之後,始遭他人發覺等情,且上開被告2人於犯後尚投宿於外地旅館,足認其等確有逃亡及湮滅罪證之客觀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於訊問被告吳俊忠、熊俐棋後,斟酌命上開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分別自111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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