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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泓源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拾頁附表編號3第壹行「109年」,應更正為「107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事實欄第一行(即判決書第10頁附表編號3)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本於職權,參照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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