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0,上訴,759,2022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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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偉凱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 律師
文 聞 律師
上列被告因製造毒品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凱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偉凱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製造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7月15日執行羈押,並經數次延長羈押,至111年4月14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黃偉凱所犯製造第二、三級毒品罪嫌,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有期徒刑23年8月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執行,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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