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許凱莉
法定代理人 許宇文
原 告 許宇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惠貞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蔡嘉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78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原告所請求賠償,除精神慰撫金外, 另有醫藥費用、喪葬費用、已支付之看護費用、出院後之看護費用,工作收入之損失、及扶養費用等,觀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