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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海強
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98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證據能力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6頁),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海強(下稱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止,均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經核並無不當,應予以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被告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被判拘役40日上訴,請司檢法公正廉明,還公道云云。
四、原判決就被告否認恐嚇危害安全之辯解不可採信之理由業已論述明確(詳見附件原判決理由欄貳之各項論述),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開上訴意旨,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誤之處,顯係對於原審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難認為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六、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甘雨軒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海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海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海強與甲○○前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7年6月4日離婚),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黃海強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欲辦理再婚不成,要求甲○○將兩人於107年間所為之離婚協議書,辦理公證手續,以利黃海強得以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然甲○○未積極配合,致黃海強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中國某不詳地點,以「+000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簡訊予甲○○,以此等加害甲○○及其家人、朋友生命、身體安全之惡害通知甲○○,使甲○○閱覽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黃海強(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及被告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且於本院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4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
而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甲○○(下稱告訴人)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恐嚇的犯意,我是希望告訴人配合去辦理離婚公證文件,讓我可以順利在中國再婚,才會傳這些訊息云云(見本院卷第33及54、57頁)。惟查:
㈠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保護之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而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恐嚇者實際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或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㈡被告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訊息文字,有手機翻拍照片可佐(見他卷第85至113頁),由上開文字脈絡,可知被告言談間已向告訴人暗示自己即將返台,若告訴人不盡快配合辦理,將持刀攻擊告訴人之意,顯有危及告訴人生命、身體之可能。
依照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所明瞭之意含,由該等文字客觀文義解讀,係表達欲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意,以使他人心生畏懼為目的,客觀上已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恐懼而有不安之感受,自屬惡害的通知而為恐嚇行為。
㈢參以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從108年2月起,我前夫(指被告)就用其所持用的大陸電話傳訊息講離婚的事情,還恐嚇要拿刀子來找我,讓我很害怕,害我必須到精神科看診(見他字卷第31頁);
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看到簡訊會害怕他會真的對我做出攻擊的動作等語(見他字卷第224頁);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跟被告是和平離婚,離婚後到本案發生前也沒有任何衝突或不愉快,我當時也不知道被告到底想要我去辦什麼公證,但他如附表一、二所提到「玩到死」、「做好心理準備」及死亡、棺材、刀刀見骨的言語,會讓我感到害怕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顯然被害人因被告上開訊息文字提及刀具、見骨等字眼而心生畏懼之證述內容,始終一致,應可採信。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當時人在大陸,我這些都是對告訴人不滿的情緒,我是情緒發洩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
被告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訊息文字,除摻有情緒性之字眼,亦告知告訴人其將返台,可能會有更進一步具有積極侵害之意思表達,確有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之意,縱使被告傳送上開訊息並無將加害之意思付諸實行,事後亦無實際對告訴人不利等行為,然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應知上揭文字代表之意義,及他人聽聞後將產生畏怖之感覺,其主觀上自具有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甚明。
被告雖辯稱告訴人知悉其人在中國,實際上並不可能對告訴人為攻擊之行為,毫無恐嚇之犯意云云,然被告往返中國與臺灣之間並無證據顯示有何困難之處,兩處距離非遠,且被告已多次於訊息中表明即將返台,尚難因被告發送簡訊時之所在地點為中國(而非臺灣),即認告訴人因距離遙遠而無所懼,是被告辯稱難以憑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與被害人前為夫妻關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考,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是核被告之恐嚇行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僅依前開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多次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係就同一事件,出於之單一意思決定,且該言詞、舉動係同一因果歷程中未中斷之行為,可認具有高度之時空密接性,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能理智控制己身之言行,僅因告訴人未配合辦理公證事宜即以惡害通知告訴人,使告訴人深感恐懼,所為甚非可取,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曾反思自己行為已造成告訴人心理上的痛苦及恐懼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本院卷第60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於如附表三、四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三、四所示訊息內容予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要旨參照)。
次按公然侮辱、恐嚇等言詞、舉動,如係於同一地點、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所為,應認係就同一事件,出於之單一意思決定,且該言詞、舉動係同一因果歷程中未中斷之行為,彼此間具有高度之時空密接性,由一般第三者加以觀察,亦會認被告所為係屬一行為,自應認被告所為係刑法意涵下之「一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惡害通知之犯意,或通知內容客觀上不足使一般人心生畏佈,僅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究難論以刑法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責。
又行為人所為通知是否足使人心生畏怖,應就通知之內容、方法,以及整體社會倫理價值規範,綜合予以判斷。
經查:被告坦承有傳送如附表三至四所示訊息予告訴人。
惟觀諸如附表三、四所示簡訊內容,固然係被告有向告訴人表示「我黄海強决定给你甲○○最後一次机會,希望甲○○你好好珍惜!」、「我曾經说过你一定比你老妓女妈还要惨,你們家的报应快到了」等情,然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收簡訊的時候,不太清楚被告到底要做什麼,因為我認為我們的離婚沒有什麼問題,如果被告要將離婚協議書辦公證,他就自己去辦,不用我出席,我對於附表三、四所示的簡訊內容,沒有感到害怕,只是覺得不太高興看到這些字眼而已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55至58頁),可見告訴人於收受簡訊時對於被告此部分之言詞並無在意,且有所疑惑,可認被告上開所為,客觀上固已使告訴人產生不悅、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然尚未達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之程度,與恐嚇之客觀構成要件有間。
四、從而,被告上開行為,與恐嚇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不合,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述被告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間,為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甘雨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108年) 簡訊內容 1 (原編號2) 1月8日21時25分 杂种,询息不回,电话不接,是想怎么樣?你真的以为這样會沒事,你做好心里准备,我黄海強陪你玩到底,杂种永遠就是杂种。
2 (原編號4) 1月9日19時15分 杂种为什麼不敢接我黄海強的电话,是不是高雄火車站長明派出所其中有一個比你更杂种的員警当你网络的版主,所以你不敢接我黄海強的电话? 你娘臭鸡巴杂种,有人撑腰是不是? 我黄海強已经對你甲○○够尊重,是你自已要白目,你好自为知 甲○○离婚协義书的事,你不给我黄海強处理清楚,不是你死,就是我亡,這是我黄海強给你甲○○最後的警告,希望你把事情处理清楚,對你我都好。
3 (原編號6) 2月1日20時43分 干你娘臭鸡巴,你是不棺材不掉泪 4 (原編號7) 2月4日14時03分 兄福○○○,王○○猪年家破人亡,出門祸,年後死光光,你妈老妓女也一样。
甲○○再過一段時間你這個杂种就知道 5 (原編號10) 2月11日19時30分 杂种我黄海強对付你這种足足有余 杂种你敢设计我你真是不知死活 6 (原編號11) 2月17日14時46分 台灣的溝通术语我比任何人还要董,叫你妈,黄○○,王○○做好心理准备 通知黄○○,王○○,还有你及你妈叫警察以及黑社會保護,我黄海强要看看它們有多厉害 附表二:
編號 時間(108年) 簡訊內容 1 (原編號5) 5月5日17時43分 我一条一条跟你這個杂种算,看那一個是先死在我黄海强手裡,台灣的角頭也好,司法的也好。
我看看你到底有多白目 死人不好玩啊 腫脹(應為總帳)是一定要算的 我慢慢跟你玩,玩到你家破人亡为止 杂种接下來还有更好玩的 1 (原編號12) 5月29日14時01分 你在找死杂种 2 (原編號15) 5月29日21時48分 我在你租屋处門口等你,不让刀刀見骨,不要以为我跟你开玩笑 如果怕多叫几個警察保護你,药頭也可以我给过你无数次的机会,這已經是最後一次,你还是跟我白目 死杂种你死性不改,给你机會改过你不要 不要学你老妓女妈自以为聪明,如今是什麼下场,你的下场可能會比她更慘 3 (原編號17) 6月26日20時54分 你如果要玩我黄海強陪你玩到死 不是有長明派出所,员警给你当网路版主怕什麼 杂种好玩还在后面 难到要我黄海強把你們家的罪恶一条一条爆料出來 我黄海強直接告訴你,那個团体或個人敢给你撑腰,我一定让它付出惨痛的代价 附表三:
編號 時間(108年) 簡訊內容 1 (原編號1) 1月8日20時12分 你以为你不接电话就沒事,我农历年後回台灣叫你家人陪你甲○○面對离婚协義書一事,我黄海強决定给你甲○○最後一次机會,希望甲○○你好好珍惜! 2 (原編號3) 1月9日16時19分 杂种离婚协義书一事,你迟早要面對,對你這种杂种人...... 离婚协義书一事,按法律去处理好,以後你我各自過各自的生活,這是我黄海強给你甲○○最後的机會,你好好把握。
你装疯賣傻,對你我都沒義义。
3 (原編號5) 1月28日18時05分 杂种人家跟你很久,你妈还有你所有的日常生活資料我黄海強都一清二楚。
我农历年後回台灣把离婚协义书的事情按照法律处理好,你和你妈好自为之 4 (原編號8) 2月4日19時04分 臭鸡巴,杂种仔,年後你就知道 杂种我直接到法院告,你还是逃不掉法律责任,你以为不接电话就沒事..... 5 (原編號9) 2月10日20時29分 过几天我會回台灣,你做好心理准备 附表四:
編號 時間(108年) 簡訊內容 1 (同原編號) 3月31日17時37分 台灣人恶劣致急。
我黄海強不给你們一点压力,还真以为我沒料 2 (同原編號) 5月5日11時45分 玩到最後我黄海強,會让你們家破人亡 3 (同原編號) 5月5日11時45分 玩到最後我黃海強,會让你們家及涉及此案的相關人員都付出代價 你這個杂种連自己的亲身老爸是谁都不知道,还读什麼书,你妈李○○,是老妓女改名李○○,黑白两道很有料是不是? 黄○○,王○○,绝对逃不出我的手掌心,到時候你就知道 4 (同原編號) 5月5日16時37分 我曾經说过你一定比你老妓女妈还要惨,你們家的报应快到了 5 (原編號6) 5月9日11時17分 你新崛江老閣手脚早晚會有人去取 你阿姨李○○摔断脚我黄海強也是帮忙,你老妓女妈李○○,改名李○○,诈你九如路車禍保险金,曾經教唆你叫我结扎,..... 我对任何人都可以原谅,你們家人连畜生都不如,你给我等著杂种,我黄海強一条一条跟你們算 6 (原編號7) 5月10日12時53分 你是在跟閻王爷玩生死 7 (原編號8) 5月15日17時37分 你這种臭鸡巴生出来的杂种我黄海強就是玩死你 干你娘臭鸡巴我看高雄地检署怎么处理我黄海強的個案 杂种不接电话不代表你沒事 你最好不要学结股的周○○,结我黄海強装肖,到时候你就知道什麼叫做代价 8 (原編號9) 5月16日8時33分 和你老妓女妈有一個共同点,喜歡设议,当初郭○○就是怎樣被你老妓女妈设你应该有学到,你设计我我叫你什麼叫做付出代价 9 (原編號10) 5月28日16時51分 我回台灣你那個老妓女妨害家庭就确定,杂种吃藥仔,想跟我黃海強玩什麼? 10 (原編號11) 5月29日11時05分 你妈李○○,改名李○,再改李○○和你甲○○這個杂种,再给你們自己挖坟墓,這是你和你老妓女妈的報应 11 (原編號13) 5月29日15時50分 说谎的下場你应该清楚 12 (原編號14) 5月29日18時24分 药仔脚,後面还有更好玩 杂种你确实是不見棺材不掉泪 杂种你在玩我,哈哈哈 杂种只差没给你家登報纸 想要请君入翁,还是想想你那時候比不上一只動物而死亡 我黄海强就看你FB的网友能给你带来什麼 你今晚保重 13 (原編號16) 5月30日13時46分 杂种再过几天我收不到信件,你跟,你新崛江老閣那個诈欺犯讲叫它给我黄海強小心一点,我會找時間亲自會一會它 我黄海强就是让你這個杂种在台灣连一只狗都比不上,到时候你就知道。
什麼叫做報应及下场 14 (原編號18) 6月28日10時58分 结股周○○,书计官,及李○○检察官缺德的事做太多,早晚會报应在他們家人身上,我黄海强等着看,跟你一样你妈李○○的缺德报应在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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