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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敬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甲○○均係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乙○○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18時25分許起至同日22時34分許止,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3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上網,以遊戲帳號暱稱「犽之呼吸積分煉獄」參與遊戲時,因細故與甲○○所使用遊戲帳號暱稱「那必須地」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遊戲對話視窗之聊天室內,公然以「低能賤畜」、「你媽是多賤的母狗」、「生出你這樣的賤畜」、「這麼低能XD」、「是賤母狗」、「賤畜」、「真他媽」、「真他媽低能賤畜」、「連中文都看不懂的垃圾」、「可悲賤畜」、「去吃屎啦」、「順便幫妳媽收屍」、「可悲腦殘」、「妳媽真的可憐」、「生出你這智障而==」、「賤畜就算了」、「還是腦殘」、「可悲賤畜隊友」、「不會開戰的垃圾SUP、靠大決斬殺效果撿幾個頭就自己為很屌、扛著你這廢物妳就乖乖閉嘴、跟妳家低能中路一起幫你們母親摺蓮花、他在喘了」等語,接續辱罵甲○○,令參與該遊戲之其他3至8名玩家共見共聞,足生損害於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14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以「犽之呼吸積分煉獄」帳號打玩網路遊戲「英雄聯盟」時,有在聊天室內寫出卷附遊戲截圖即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是因為玩遊戲快輸了才罵遊戲,不是在罵告訴人甲○○(下稱告訴人),也沒有寫是哪些人云云。
經查:㈠被告於前揭時、地以「犽之呼吸積分煉獄」帳號打玩網路遊戲「英雄聯盟」時,有在聊天室內寫出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等情,業據其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卷第4至5頁,偵卷一第20頁,原審卷第35、49頁,本院卷第315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情節相符(警卷第8頁,偵卷一第20頁),並有遊戲截圖8張、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2月9日競舞電競字第0110020902號函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11至25頁、第27至28頁),故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又「英雄聯盟」之遊戲方式係玩家上網配對分成紅隊(本案隊伍1)及藍隊(本案隊伍2,即被告與告訴人之隊伍)各5人完成後,開始對戰,每隊各有5個戰鬥位置即「上路(TOP)、中路(MID)、下路(AD,英雄角色「艾希」通常被選作為AD)、打野(JG)、輔助(SUP,英雄角色「派客」通常被選作為SUP)」,每位玩家選擇1名英雄角色負責1個戰鬥位置,於對戰期間僅有各自同隊5人之聊天室可以互相對話;
於對戰結束分出勝負後,則有兩隊共10人之聊天室可以相互對話,此設計為該遊戲玩家間眾所周知,且於本院已顯著之客觀事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亦堪認定。
㈡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與告訴人在遊戲中有衝突,所以我就在遊戲的聊天室中針對他所使用的角色及他的留言做出相對的回應等語(警卷第5頁);
於偵訊時供稱:我當時有與告訴人玩遊戲,因為告訴人遊戲行為讓我很生氣才這樣留言,是對於他遊戲的行為等語(偵卷一第20頁),均已坦承其係針對告訴人而為附表所示之留言。
且依卷附遊戲截圖及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觀之,被告於戰鬥期間之藍隊5人聊天室內,自18時25分起開始留言:「低能賤畜」、18時39分留言:「笑死」後,告訴人之帳號「那必須地」旋於18時40分留言回應:「笑死」,直至帳號「邪餓壞蜜蜂」之玩家於19時48分留言:「?」時止,其間約經過1小時20分,均僅有被告及告訴人兩人之相互對話。
又告訴人於19時4分詢問:「你再說誰媽是」,被告旋於19時9分接著答稱:「你媽是阿」,嗣告訴人復多次詢問被告在指何人,被告則多次回以:「是賤母狗」、「可悲」、「賤畜」、「真他媽」及「真他媽低能賤畜」等文字,已堪認被告之該等發言均係針對告訴人。
再者,被告於對戰結束藍隊失敗後,在10人之聊天室內又留言:「可悲賤畜隊友、不會開戰的垃圾SUP、靠大決斬殺效果撿幾個頭就自己為很屌、扛著你這廢物妳就乖乖閉嘴、跟妳家低能中路一起幫你們母親摺蓮花,他在喘了」等語(警卷第23頁),顯係針對擔任SUP戰鬥位置之玩家即告訴人之發言,則自被告前後留言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綜合研判,應係在辱罵告訴人無訛,而與其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相符。
是以,被告事後翻異前詞,改稱係在罵遊戲內容,並無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意思云云,顯與其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及前揭客觀事證不符,難予採信。
㈢至玩家「FLYFLY1223」於20時12分表示:「ad(即被告擔任之戰鬥位置)你再說誰啊==」、20時46分表示:「我又沒怎樣」;
玩家「邪餓壞蜜蜂」於20時50分表示:「我怎麼了」、20時56分表示:「要被你ˊ這樣修乳」等語,固然有詢問被告究竟在辱罵何人之意,惟本案被告係在辱罵告訴人之事實,已經本院認定如前,且依網路遊戲之特性,當玩家各自專注於打玩遊戲時,未必會始終緊盯其他玩家在聊天室內之前後發言內容,故經常發生部分玩家僅讀取片段內容而產生誤解之情形;
又公然侮辱之犯行,在行為人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辱罵被害人完成後,其犯罪即告成立,並不因在場之其他人不知在辱罵何人,甚或誤認為係在辱罵自己而異其結論。
是以,玩家「FLYFLY1223」及「邪餓壞蜜蜂」雖曾詢問被告係在針對何人,仍難據此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依據。
三、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
而「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
經查,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賤母狗」、「可悲」、「賤畜」、「腦殘」、「智障」、「真他媽」、「真他媽低能賤畜」及「垃圾」等詞乃粗俗言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含有輕侮、鄙視他人之意,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且均已脫離營造遊戲情境或經營角色性格所必須,而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無疑;
又被告係先後在線上遊戲「英雄聯盟」由5位及10位遊戲玩家組成之聊天室內張貼上開文字,而該遊戲係屬不特定人均得以隨時加入組隊遊玩,再由同隊之5位及兩隊共10位玩家之特定多數人所在之聊天室內得以自由發言、觀看之網路平台,故於被告辱罵告訴人之際,先後有其他3位及8位玩家得以共見共聞,此有前揭遊戲截圖在卷可稽,自合於「公然」之要件無疑。
四、又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彼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但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
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此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在現實生活之不同場域扮演不同角色,可能展現完全不同之形象與特質,而不同生活場域之其他個體,亦可能全然不知該人在其他場域之人格形貌,對於足以勾勒該人真實身分之前揭各項資訊,未必全然知曉,惟此並不影響該人在各個生活場域之評價均應予保護,以確保人際交往之可能性,就此而言,虛擬社群與真實世界並無不同。
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並預見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影響經營該化身者之社會生活,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本案告訴人自104年間起創設「那必須地」帳號迄本案發生時止,已長達數年,有玩家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稽(偵卷二第55至56頁),雖其間曾數度更改名稱,惟並不影響該帳號之同一性,而與真實世界之自然人改名尚無不同,顯然「英雄聯盟」之玩家係透過暱稱經營角色,並與其他玩家競爭、合作,逐漸累積等級,而建立該暱稱之人際網絡與聲譽評價。
則被告以前揭貶抑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經營之「那必須地」遊戲帳號,已逾越營造遊戲情境或經營角色性格所必須,而足以影響「英雄聯盟」玩家間對於表彰告訴人人格之「那必須地」遊戲帳號之評價,自應負擔公然侮辱之罪責,不因係在虛擬社群中所為而異其結果。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接續在上開網路遊戲聊天室內留言數則辱罵告訴人之言詞,其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其舉動彼此間獨立性甚微,且侵害同一法益,故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六、上訴論斷之理由:㈠原審未察上情,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恰。
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網路遊戲乃消遣娛樂,輸贏本為常態,竟因遊戲對戰過程不如己意,為發洩情緒即於網際網路遊戲聊天室內張貼附表所示之文字辱罵告訴人,且持續辱罵之時間非短,內容低俗粗鄙,甚至含有詛咒告訴人母親之意,使特定多數人均得以瀏覽,而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地位,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心理上之傷害程度非輕,復於本案審理期間從未與告訴人尋求和解以彌補告訴人之損失,行為可議且犯後態度不佳;
惟念及被告尚能坦承有如附表所示留言之客觀行為,且係辱罵告訴人之角色暱稱,相較於直接指名道姓而言,其犯罪情節及所造成告訴人之精神損害程度較低,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碩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從事軟體工程師、未婚、無需扶養之親屬等一切情狀(警卷第3頁,原審卷第51頁,本院卷第317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提起上訴,檢察官高大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於「英雄聯盟」網路遊戲內之留言,括弧前為「玩家名稱」,括弧內為該玩家選擇遊戲內英雄角色之名稱(警
卷第11頁至第23頁)
(以下為對戰進行中之發言,警卷第11至21頁) 「18:23」FLYFLY1223(阿卡莉)卡力斯-存活 「18:25」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低能賤畜 「18:30」FLYFLY1223發起了提前投降投票。
提前投降必須無異議通過。
「18:35」BBCF諾艾兒(艾希)擊殺了 那必須地(派客)完成雙殺。
「18:39」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笑死 「18:40」那必須地(派客)笑死 「18:44」那必須地(派客)笑死你出去輸出不要輸我耶 「18:46」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自己不打架 「18:46」我方隊伍未達成提前投降共識3/2。
「18:50」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在那怪人 「18:55」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你媽是多賤的母狗 「18:56」那必須地(派客)我一職鉤擬說我不打架 「18:59」那必須地(派客)你很好笑耶 「18:59」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生出你這樣的賤畜 「19:04」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這麼低能XD 「19:04」那必須地(派客)你再說誰媽是 「19:09」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你媽是阿 「19:09」那必須地(派客)?是 「19:11」那必須地(派客)誰 「19:11」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是賤母狗 「19:12」那必須地(派客)我媽 「19:12」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董? 「19:14」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可悲 「19:23」那必須地(派客)你說我嗎 「19:24」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溝AD回來殺我? 「19:24」那必須地(派客)你說我嗎? 「19:26」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可悲 「19:29」邪餓壞蜜蜂(潘森)發出信號告知隊友正在路上 「19:29」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賤畜 「19:39」那必須地(派客)我嗎? 「19:39」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真他媽 「19:40」BBCF諾艾兒(艾希)正在大殺特殺! 「19:43」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真他媽低能賤畜 「19:48」邪餓壞蜜蜂(潘森)? 「19:52」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連中文都看不懂的垃圾 「19:53」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XDDD 「19:54」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笑死 「19:55」邪餓壞蜜蜂(潘森)? 「19:57」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尾頭自以為屌 「20:01」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可悲賤畜 「20:05」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去吃屎啦 「20:12」FLYFLY1223(阿卡莉)ad你再說誰啊== 「20:13」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順便幫妳媽收屍 「20:16」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笑死 「20:20」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可悲腦殘 「20:23」FLYFLY1223(阿卡莉)?????? 「20:24」邪餓壞蜜蜂(潘森)涯之呼吸 「20:24」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連中文都部會看QQ 「20:28」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真可憐QQ 「20:32」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妳媽真的可憐 「20:36」邪餓壞蜜蜂(潘森)涯之呼吸 「20:39」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生出你這智障而== 「20:41」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笑死XD 「20:45」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好可憐喔 「20:46」FLYFLY1223(阿卡莉)我又沒怎樣 「20:49」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賤畜就算了 「20:50」邪餓壞蜜蜂(潘森)我怎麼了 「20:53」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還是腦殘 「20:56」邪餓壞蜜蜂(潘森)要被你ˊ這樣修乳 (以下為對戰結束後之發言,警卷第23頁) FLYFLY1223(阿卡莉)離開組隊房間 犽之呼吸積分煉獄(艾希)可悲賤畜隊友、不會開戰的垃圾SUP、靠大決斬殺效果撿幾個頭就自己為很屌、扛著你這廢物妳就乖乖閉嘴、跟妳家低能中路一起幫你們母親摺蓮花,他在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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