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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原旗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26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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