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90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陳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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