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1,抗,100,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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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余漢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顯然未就抗告人即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態樣、犯罪時間及間隔、侵害法益情節、非難重複性之程度觀察,未斟酌上述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致實質上抗告人因附表編號7之犯行,所受處罰將遠高於所犯其餘同類型案件,與刑罰公平性似有悖反,亦有過重之情。

原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是否允當,顯有重大疑義,有重新裁量之必要性。

爰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斟酌抗告人所犯罪名除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外,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及其犯行受害之被害人人數及遭詐騙之金額多寡,前後犯行時間長短等情,如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刑度將超過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

況且自由刑所造成痛苦程度,乃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增加,以隨罪數增加而遞減刑罰方式,定其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並於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固非無見。

三、惟觀之檢察官之聲請書,附表編號7部分,抗告人係被法院分別宣告有期徒刑1年5月(各2罪、3罪,合計5罪)、1年10月、1年8月、9月、1年7月、1年4月等情,有該聲請書及原審法院民國107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判決書(含附表)在卷可參。

但原裁定卻於其裁定附表編號7之宣告刑欄,將其中有期徒刑9月部分,記載為有期徒刑1年9月。

則原裁定就此部分是否誤以有期徒刑1年9月,作為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尚有疑問。

而此部分攸關抗告人是否受不利之定應執行刑處分,實有詳查確認之必要。

故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確實查明,再為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3/3 106/2/25 106/2/24、25 105/2/17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7號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7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06年7月27日 106年7月27日 106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7號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7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22日 106年8月22日 107年5月4日 備註 編號1、2之刑已定執行刑1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4月、1年2 月(2罪)、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2/24(3罪) 106/2/25(2罪) 105/11/8 106/3/14、15(3罪) 106/3/15 106/3/17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20、21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22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9日 108年8月23日 109年6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20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22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31日 108年9月24日 109年7月29日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3罪)、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8月、9月(原審記載為1年9月)、1年7月、1年5月(2罪)、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犯 罪 日 期 106/4/2 106/3/00-00 000/3/28 106/4/5-6 106/4/4 106/4/5(2罪) 106/3/28 106/3/29(2罪) 106/2/23(2罪) 106/2/25 106/2/26(4罪)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2日 110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5月12日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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