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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抗字第4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蘇文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裁定(110年度毒聲字第13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被告蘇文章於108 年7 月19日22時45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其中可待因檢出濃度為1582 ng/ml及嗎啡檢出濃度為30600ng/ml,有該中心108 年8 月7 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FS314 號)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FS314 號)在卷可憑。
依上開尿液檢驗結果顯示,被告尿液中所呈現可待因及嗎啡濃度非低,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被告前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坦承施用毒品之情事。
準此,被告於前揭時間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
則檢察官依修正後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自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處理。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7 月25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47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 年後所為,縱被告其間因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因而裁定令被告蘇文章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尿液係警方違法取得,不得為做為判斷之依據,原裁定採為判斷之基礎,違反證據法則。
前此不服原審所為不受理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於上訴理由內稱:當天是因喝酒不勝酒力且醉倒昏睡在保安宮廁所內,不知道如何被警方帶回警所製作筆錄和採集尿液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會同被告勘驗當日在警局接受警方調查之錄音光碟時之對話,茲摘錄其中重要對話如下:「警:等一下啦,我慢慢問嘛。
來,108年7月…」、「蘇:隨便啦。」
、「警:你叫甚麼名字?」、「蘇:蘇文章。」
、「警:男性嗎?」、「蘇:對。
母的。」
、「警:出生年月日?」、「蘇:63年329。」
、「警:出生的地方?」、「蘇:高市。」
、「蘇文章起身」、「警:你把那個拿過來沒關係《警員移動椅子》。
你把那個拿過來沒關係。」
、「蘇:垃圾桶拖過去沒關係?」、「警:垃圾桶拖過來沒關係,看你哪裡比較好放。」
、「蘇文章手機鈴聲響」、「警:你先別接電話,等我問完筆錄再接。」
、「蘇:是喔?先掛斷嗎?」、「警:問筆錄一下子而已啦,十分鐘,你如果不拖,十分鐘我就問好了。」
、「蘇文章拖垃圾桶回到座位。」
……「蘇文章手機鈴聲再響;
先不要講話好不好?等一下我馬上回去,我媽一樣…」、「警:戶籍呢?戶籍地啦。
戶籍地址。」
、「蘇:義信街51巷21號…喔,51巷1弄21號。」
、「警:戶籍地呢?你被移到第一戶政事務所吧?」、「蘇:那個啦戶政事務所啦,啊我身分證上的戶籍地就是51巷21號啊。」
、「警:經武路34巷1號吧?」、「蘇:那我不知道。」
、「警:我查戶籍是34巷21號啊。」
、「蘇:喔好。」
、「警:那你現在住的地方在哪?」、「蘇:小港區復華路21巷。」
、「警:21巷?」、「蘇:對。」
、「警:21巷幾號?」、「蘇:42。」
、「警:42巷21號還是21巷?」、「蘇:2…42巷21號啦歹勢。」
、「警:教育程度?」、「蘇:(轉頭低頭對著垃圾桶吐東西)國中。」
、「警:電話。」
、「蘇:0000000000」、「警:339還329?」、「蘇:0000000000。」
……「警:那跟你講你的權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你可以…保持你自己的意思,照你的意思說,第二你可以選任辯護人,你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智能障礙或其他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之人得請求…」、「蘇:那都多餘的啦。」
、「警:第三,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啦厚,啊第四就是人民被…這三點有跟你講啦厚?」、「蘇:喔。」
……「警:有跟你講這三項權利,問筆錄有跟你講這三項權利了吧?」、「蘇:有。」
、「警:那你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的身分嗎?」、「蘇:沒有。」
、「警:那有沒有要通知律師或是?」、「蘇:不用不用不用。」
、「警:不用啦厚?那有精神障礙、思覺失調症的症狀嗎?」、「蘇:沒有、沒有、沒有。」
、「警:現在時間喔107年、108年7月19,22點57分。」
、「蘇:好、是、好、是是是、好、是。」
、「警:屬夜間,你有同意警方夜間給你詢問嗎?」、「蘇:好、是、好。」
、「警:有沒有同意?」、「蘇:是、有、是。」
、「警:來。」
、「蘇:嘿、來、是、好。」
……「警:警方在108年7月19日晚上九點接獲民眾報案…」、「蘇文章原本趴在桌上,現在起身,警:來,撐個十分鐘就好了。」
、「蘇:你唸,我有在聽啦!」、「警:好啦,那你也要看啊,我在錄音錄影。」
、「蘇:有啦我有在聽啦。」
…「警:查你有毒品前科,將你帶回來,是不是事實?」、「蘇:好、好、可、好。」
、「員警輕拍蘇文章左前手臂。
警:經過你的同意,有事實嗎?」、「蘇:喔、恩、好。」
、「警:把你帶回來是不是事實啦?」、「蘇:是是是是。」
、「警:你有願意接受警方給你採尿、送驗…《員警再次輕拍蘇文章左前手臂》證明清白嗎?ㄟ《員警手指螢幕,蘇文章自桌上起身》」、「蘇:《右手比OK》好、有。
有。」
、「警:《員警再次輕拍蘇文章左前手臂》你要看啦!來啦!《員警手指螢幕》」、「蘇:好!有!」、「警:那你剛採尿同意書是不是你自己簽的?」、「蘇:是。」
……「警:你有遭受警方威脅取供嗎?」、「蘇:有、是…《頭轉向警方》無,沒有沒有沒有。」
……「警:89年勒戒的?今天警方給你在108年7月19日22點45分,給你兩罐空瓶子,放的尿是不是你自己放的?」、「蘇:對啊。」
……「警:有當你的面封起來嗎?」、「蘇:還沒。」
、「警:在這裡,我在等你蓋手印。」
、「蘇:好好。」
等語,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2-71頁),足徵警方於詢問被告時,已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告知被告訴訟法上相關權利,採尿亦係徵得被告之同意,被告並於採尿同意書上簽名,尿液復係被告自行彌封,雖於詢問過程中,被告稍有酒意,偶有好動現象,惟從整體對話過程觀之,被告之回答切題,看不出係在欠缺或減輕意思能力下之情形,是警方對被告採集之尿液並無違法或不當,被告抗告意旨所為指摘,難謂有據,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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