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1,聲,193,2022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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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楊勝智



上列被告聲明異議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111年度聲
字第193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案由欄「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而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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