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1,聲,340,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宜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宜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宜龍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參照)。

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108 年台非字第155 號判決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

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9至13所示之罪,固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年6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合於數罪併罰之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不得重於編號1至8、9至1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並審酌受刑人所提出之意見書(詳本院卷第13頁、第399 頁),考量其所犯為竊盜、施用毒品、傷害等案件,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共3罪 108年10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7號 109 年1 月15日 同左 109 年3月14日 編號1至8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8 年10 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3號、第132號 109年3月12日 同左 109 年4 月10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0 月13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8 年10 月9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8 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32號 109年10月13日 同左 109年11月11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8 年10 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929號 109年9月28日 同左 109年11月3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8 年9 月18日(聲請書誤載109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15號 109年11月6日 同左 109年12月19日 8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8 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27號 109年12月15日 同左 110年1月26日 9 傷害 有期徒刑5月 108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 109年12月9日 同左 110年3月16日 編號9至13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10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共2罪 108年7月14日 108年6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110 年4 月13日 同左 110年4月13日 11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共5罪 108年2月5日 108年6月13日 108年6月4日 108年6月17日 108年9月21日 1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共4罪 108年4月2日 108年4月17日 108年7月16日 108年6月14日 1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共16罪 108年1月30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4月15日 108年2月21日 108年1月28日 108年1月28日 108年7月24日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6日 108年5月11日 108年8月13日 108年9月21日 108年8月22日 108年8月23日 108年10月5日 108年8月22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