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1,聲,439,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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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 葉永裕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8號案件於111年4月12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永裕因妨害公務案件,現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8 號審理中,聲請人以其為準備案件之資料及將有關被告之訊問內容及陳述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聲請交付本案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8號妨害公務案件之被告,即為該案之當事人,其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其本人涉案之案件,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

按前說明,應認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交付本院就該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為有理由,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

上開交付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惠光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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