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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張文欽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10年度執更崴字第15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文欽(下稱受刑人)於民國109年入屏東看守所執行毒品案件,執行中收到執行指揮書說先執行二級毒品,一級毒品先暫緩執行,請法院查明檢察署是否有違憲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3月,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其所犯2罪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檢察官遂依上開裁定內容,製發110年度執更崴字第1520號執行指揮書予受刑人,並載明「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2年1月19日等情,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10年度執更崴字第152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受刑人上開聲明異議意旨,與執行指揮書記載內容不符,尚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並無不法,受刑人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並無可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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