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1,聲再,15,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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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憲


居台北市○○區○○○路0段00 巷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7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該原判決繕本,復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依前述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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