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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嘉鵬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佳媛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7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46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范嘉鵬(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蔡佳媛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審為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後,上訴人不服該等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雖上訴人所為刑事案件上訴因未具理由,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尚非不合法,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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