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毓棟
選任辯護人 巫郁慧律師
李俊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